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法律审查权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律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4、受案范围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5、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或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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