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有以下两类:

(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小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争议种类,必须是下列四类案件之一:劳动报酬案件、工伤医疗费案件、经济补偿案件、赔偿金案件。二是争议数额,符合上述四类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适用“一裁终局”,其争议数额还必须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

(2)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的劳动基准国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没有数额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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