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计算规则,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2、特殊条款,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3、未领完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