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独立监督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4-01

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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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
1、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准。
2、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2011年7月1日为基准日。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从2011年7月起计发养老金。
(四)保费收缴
新农保制度起始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新农保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
(五)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息统一计息,以后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但需办理参保手续),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县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人社局要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每年要在行政村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六、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新农保行政管理工作。设立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二)各乡镇(处)配备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各行政村配备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二)完善各乡镇(处)经办机构建设。一是各乡镇(处)要充分整合资源,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增加新农保工作职能,并承担具体工作业务。各乡镇(处)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配备2名以上专职业务经办人员。二是每个行政村配备1—2名新农保协办员,协助农村居民做好参保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1、县人社局: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协调,要认真履行起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做好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培训、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落实县级经办机构工作场地、设备购置以及宣传资料编印和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的资格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复审;负责新农保基金征收、拨付和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指导各乡镇(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县新农保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新农保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使用、管理的监管,并确保经办机构专项经费和县、乡工作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及时为参保人员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安排各乡镇(处)派出所积极配合、支持乡镇(处)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对出现集中大量补办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新农保政策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把握舆论导向,统一宣传口径,适时跟踪报道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典型经验。
6、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开辟专栏,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使农村居民全面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
7、县监察局: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8、县信访局:负责制定全县新农保维稳工作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9、县残联:负责提供准确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数据,做好农村残疾人的等级认定工作,出具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加注意见;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
10、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组织部、农业局、国土局、民政局、计生局、水利局:负责配合人社局,共同做好村干部、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12、各乡镇(处):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各类报表、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维稳工作。
(二)列入考核目标
一是县政府将新农保参保率、基金收缴率这两项任务作为考评各乡镇(处)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责任,加强目标管理。二是各乡镇(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各乡镇(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新农保工作纳入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
(三)落实工作经费
新农保是一项民生工程,针对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设备不足等实际情况,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一是县财政将县级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保证发放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二是县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施设备、网络信息化建设、印制宣传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培训等,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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