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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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基础,我们知道,法律关系的发生要具备:主体、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三个要件。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在这里,我们研究民事法律事实,首先看他的分类:

  法律事实 :

  一、 行为

  1、 民事行为(也叫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二、 事件

  1、 自然事件

  2、 社会事件:如罢工、政变等

  将行为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依据在于,看行为后果是否是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是否是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行为人积极追求的是民事行为,法律所直接规定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婚姻、收养、遗赠及其他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在民法中也很常见,包括侵权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物权法中的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创作、发明、创造行为等,其中最典型的是侵权行为。民事行为经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即成立,大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规定,事实行为则大多是强行性规范,由法律明确规定。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类是民法学上一个重要的分类,我们知道,一个自然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其做出的行为都是有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在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内做出行为才是有效的,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认知能力,其做出的行为除个别行为外,都是无效的,而判断一个行为有效无效,这个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场合。事实行为的后果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关系。例如:著作权中的创作行为, 7 岁的人、 17 岁的人与 77 岁的人创作了一个作品,是不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力而使他们取得的著作权有所差别的,而 7 岁的人、 17 岁的人、 77 岁的人与出版社分别订立了出版合同,那么,出版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是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关的,出版合同是一个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仅仅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而不会影响事实行为。而且,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改变一定事实行为的后果,例如,甲把乙打伤,要支付 10 万元赔偿金,甲无力赔偿,与乙商定一次性偿还 6 万元,剩余的不再支付,并签订协议,这就是通过协议(法律行为)来改变侵权(事实行为)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尽量把所有的事实行为列出来,因为事实上,大多数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按效力要件来分,还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有: 1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合法, 4 、某些民事行为还要求满足一些形式要件,我们以合同为例,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也就是说欠缺了行为能力的要件,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得到他的监护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违法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所订立的合同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中有三种民事行为,一是具备成立要件且形式合法,如履行了登记手续,从而有效。二是不具备形式要件,从而可撤销。三是采用非法手段,如胁迫等,从而使婚姻无效。遗嘱与收养关系中没有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只有有效与无效两种情形。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民事行为的成立仅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了,而不问有效无效。民事行为的生效则是在民事行为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了民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下面我们对民事行为作另一个分类:

  民事行为:

  一、 单方行为

  1、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如遗嘱、抛弃行为

  2、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1)、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不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如悬赏广告

  二、 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行为就成立。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有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到达时成立,而不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时成立。总的来说,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分为三种情形:

  1、 成立即生效,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同时具备,成立之时也就是生效之时。

  2、 成立但不一定生效,例如《合同法》第 44 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成立后要经商务部批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成立后同样要经商务部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也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3、 合同成立,但最终处于无效状态,这里又分为四种情形: ①因违法而无效,如买卖毒品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后,无效③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否定其效力的,无效④经批准生效的合同,最终未获得批准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最终未被商务部批准,无效。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特创,世界上没有先例,亦不可能有来者。
  其次,中国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这本来就是错误的。现在学界的观点基本趋向于“适法行为”,即不一定是合法行为。可参见各权威教材,对此问题均有详细论述。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法律行为”,在世界其他国家均表述为“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与它相对的是事实行为,此无意思表示要素。这两者的上位概念是“法律上的行为”。
  第四,在规定为“法律行为”的国家中,均将此作为“适法行为”或其他表述,但是都没有将其视为“合法行为”。
  因此 你所的:“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因此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为什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又存在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这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
  若我们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不将“法律行为”当成合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你说的矛盾问题。
  好在现在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在民法典草案中,已经修改了现有法律的说法。等民法典通过后,人们将从新审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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