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死亡超过20年,继承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兄弟俩各有两间房,同一单位工作。哥哥分的单位住房后搬走,弟弟住四间房,两人均已死亡超过20年,现在哥哥的继承人以过去的房产证明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过时效?
从59年哥哥一家搬走后,弟弟一家居住该房,84年房管部门换证登记,已登记在弟弟妻子的名下。2002年又统一换发房产证,依然登记在弟弟妻子的名下。现哥哥的继承人已起诉房管部门,请求撤销2002年的房产登记,法院能支持该诉求吗? 谢谢!

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人死亡,房产拆迁由产权共同继承人或者推选的代表签字有效,否则,无法院效力。

房产产权登记所有人死亡后,继承即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只有产权共同继承人或者推选的代表签字,拆迁协议才有效。如果发生你所述的情况,你可以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

也就是弟弟的继承人根本没有资格参与争夺哥哥财产,而且有房产证明为证据,哥哥的继承人当然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除非有他放弃继承的直接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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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8
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人死亡,房产拆迁由产权共同继承人或者推选的代表签字有效,否则,无法院效力。
  房产产权登记所有人死亡后,继承即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只有产权共同继承人或者推选的代表签字,拆迁协议才有效。
  如果发生你所述的情况,你可以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30
这个和诉讼时效无关,哥哥的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而且弟弟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畴,不存在独自继承的问题,根本没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也就是弟弟的继承人根本没有资格参与争夺哥哥财产,而且有房产证明为证据,哥哥的继承人当然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除非有他放弃继承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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