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们这里最低工资标准是630,而我所工作的单位开的工资是1400/月

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让我每天工作11个小时,节假日无休息,无双倍工资,不交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我两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不是有些劳动法的规定就不适用了呢?

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并不是说你进来工作就是一定只能拿到当地的最低工资。国家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很多的公司的保底起薪是必须按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都会在岗位能力工资、绩效工资、每月全勤奖励、社会保险福利等等。不可能只不低于最低工资就没有了任何其他的保障。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很明显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的人协商说明,调解。实在不行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作时间与休息日还有社会保险都是国家强制性执行的,任何公司单位都不可以不实行。如我们深圳的例子,在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是1320元,而早之前深圳的公司几乎人平均工资都不止这个数,个别单位一般普通的生产一线员工如果说是这个起付线的,他们都会有其它的补助和加班费。最后月末发出的工资都不会是只拿最低工资。
希望你可以多了解一些劳动法,可以更好的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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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8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每月给你1400就算双倍工资,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你是每月基本工资是700元。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协商就应达成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所以你可以拒绝加班。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分别按不低于150%、200%和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你可以认真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1-03-28
当然不是 加班费是按你的工资÷每月工资天数÷每天工作时间得出的结果×加班时间或天数
劳动法的规定当然适用 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单位补偿休假或者相应加班费 因为按照加班补偿规定 必须安排员工休假 不能补休的才支付加班费追问

那如果用人单位说,我给你最低标准的工资,然后让你上班时间少,有休假,有保险。怎么办啊,最低工资才那么点

追答

他给你的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
他如果按你说的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是实发工资不包括保险最低不得低于630 如有加班 还要另算
你这样这么忙相当于还是最低工资标准加所谓的加班费(只能你这么认为单位这样做违法)
你不用怕这个 不能自己先泄气啊 既然你想争取权益 只能仲裁 协议约定了1400 他变更你可以辞职啊 但是现在你必须拿回你的合法报酬

第2个回答  2011-03-28
不交保险这一说不行.社保是专项,不能与其它的算在一起..不合劳动法.,,最低工资只是一部分.相信现在都没有630元/月工资,如有,建议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