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融资模式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发行CDR为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内地融资提供方便。当前境外公司,特别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有着较强的内地直接融资需求,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对这类公司在A股市场上直接融资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推出CDR,这些公司则可以绕开某些限制,实现内地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使他们具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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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7
CDR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发行新股”或“挂牌”的模式。前一种模式下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向内地投资者发行新股(CDR)(类似于增发)进行再融资;而后一种模式下并没有新股发行,CDR有点类似于一个以境外上市股份为基础的境内交易衍生金融工具。这两种可能的模式并不相互排斥。
5月11日,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部分条款,并公开征求意见至6月10日。
《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将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适用范围;2)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含)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限于直接定价;3)规定对网下配售的股份可根据需要灵活设定锁定期,设锁定期的股份不参与向网上的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减少对市场的冲击;4)明确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估值体系更加多元和合理。
而5月21日公布的《细则》作为CDR重要的配套措施,对CDR各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则》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的同时,还考虑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明确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以及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的具体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