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

如题所述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市直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并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应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保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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