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限高令文件

如题所述

1.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是垂直分户,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另一种是水平分户,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2.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最高不能超过3.3米。3.对于住房面积,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标准。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区或城市郊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4.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由于南北习惯差异、经济水平差异等,宅基地面积标准会有较大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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