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与条件的区别?

如题所述

A. 满足某一法律行为的要件是“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如果。。。则”和“只有。。。才”是不同的。
前者表示充分条件,后者表示必要条件。
如你所举的例子,可理解为法人的充要条件。

B. 请问法律上的要件是必要条件还是重要条件 RT,我在两本民法书上发现一个用词问题,请专业人士回答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是否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分为诺成性行为内和实践性行容为。诺成性行为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须交付标的即可成立。你说的1中“标的的不存在”应该是诺成行为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尚未交付标的时,标的物灭失的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种要件,一种是共通要件,即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的要件:1是有意思表示;2标的物须明确并且可能。另外一种是特殊要件,即法律对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的特殊要求,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的:1有因行为中的原因就是特殊要件;2实践性行为中的物之交付也是特殊要件。
再回过头来看你的问题:1中说的标的的不存在应当是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后,而2中说的法律行为以已有标的为成立要件,是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
OK。我就是这么理解的,纯手打,无复制、粘贴

C. 要件是对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意义的条件,共同要件有哪些选择要件有

一、犯罪构成责任要件有哪些?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即罪构成的要素,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二、具体要件是什么?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它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做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得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三、共同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四、选择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在构成犯罪的选择要件中,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有时会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捕捞的地区进行捕捞,以及在非法狩猎的地区狩猎,这种都可以作为构成的要件,但是需要是在相关规定中的禁止地区实行才能构成此标准。

D. 发盘和接受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益人

E. 民事诉讼要件与民事起诉条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定义不同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宵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有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嵩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单位。

2、过程不同

起诉是整个法院审判案件的开始,诉讼是整个法院审判案件的全过程,起诉、审查、开庭、判决,结案的整个过程。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追究责任。

3、原因不同

起诉是民事诉讼中纠纷产生了,开始起诉对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触犯犯刑法,公安局逮捕立案后,检察院根据情况向法院起诉,行政案件中,因为我们对裁决对复议的不满,开启行政诉讼后,开始起诉。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 *** 当局控告疑犯。

F. 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问题审查要件有什么区别

本案投诉人抄享有行政诉讼袭原告主体资格,具体介绍如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明文规定见诸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是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是认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条件或标准。但这种标准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难以确定其界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借用行政诉讼法第27条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关系人”一词,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成为审查原告资格的标准。

G.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就是合法性,那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否也必须有内容合法的条件呢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民事行为是一个大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以民事行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就在于它是否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不论其内容合不合法。

H.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别是什么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2、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8)要件与条件的区别扩展阅读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者在发生作用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为才能够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场合,成立与生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行为中,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二,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一种效力评价,是一个价值判断。

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一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该行为即为有效,反之无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一样,那么,法律行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无效的内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也不一样。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主张该合同为无效。而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该行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乃是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础意思表示进行内容补充,或者说,为私法自治得以进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个完整内容补充的途径。如果缺少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没有补正的途径。一个有内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结局。

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大量无效法律行为的存在。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从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补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其四,从合同解释方法上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既然是一个事实,事实的不存在当事人可以补正,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当事人交易的正常进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补正。

但由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国家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种评价,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补正,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是否撤消与追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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