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符合联合行文规范和格式规定的是 多选题

A 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B 行文机关应是同系统同级机关

C 应当履行会签手续

D 党政机关不应联合行文

E 行文机关应是同级机关

A 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C 应当履行会签手续
E 行文机关应是同级机关
参考
四、联合行文
《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如某省《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联合行文一定要协商一致的原则。《办法》第19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对各部门都有关系的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自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中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必须在发文之前取得共识,主办单位更要和其它单位主动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然存在分歧,而问题的解决又不允许再拖延下去,就请示上级协调或者直接处理。如擅自行文,上级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作用是便于分类归档,查找及引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