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当地政府,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联合招聘辅警51名 经过当地考试上岗 ,公安局属用人单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总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 每次合同年限是三年 ,合同上有公安局和劳动局的章 ,我们属于财政供养。现在存在的问题是6年合同满了,公安局政治处拿出来一份省公安厅文件(辽公通[2011]293号文件 要我们和公安局下属的保安公司签劳动合同,不同意就解聘我们,我们当地的保安公司性质是个人承包的公司,我现在对公安局的做法有异议,第一点:根据劳动法合同2次6年到期工作上无任何过错主管上愿意续签合同,公安局这么做是否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第二点:公安厅的文件时2011年下来的,为什么辽宁省其他城市还在继续招聘辅警 并且签订的合同是和公安局而不是保安公司?第三点:当省厅的文件和国家的劳动法有相抵触的时候应按照哪个执行?我们要求与公安局续签合同是否行的通?公安局这么做是否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