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一个小厂工作,老板早有意将深圳的厂关闭,加之今年疫情,年初即关闭了深圳的工厂,退回老家开厂。因考虑主要业务在深圳,所以老板留我在深圳驻点,并允许在家上班。我的工作主要采购原材料,跟进订单进度对账等。在家完全可以完成办公,这样持续了四五个月。7月底,因深圳一个客户出现品质问题需要重工,老板要我去重工,因有3万多个产品,我跟客户确认一个人需要重工十多天才能完成,这不现实,时间客户也不允许。就将情况跟老板说,希望老板另派人重,或退回内地重工。老板直接叫我做到这个月底就不要做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跟老板谈经济补偿吗?我在这个厂做了五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因为深圳的公司主要是我管理,公章啥都在我这。每个月都做工资表发给老板,大部分都是他直接将工资转账到我微信。这个厂没有做考勤。我该怎么跟老板谈经济补偿?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补偿金应该详细的与老板谈。最好咨询律师,申请当地的劳动仲裁。私自解决,会伤害你的合法利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有仲裁时效的时限。
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既然事实劳动合同也同等受法律保护,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确实符合用人单位解雇条件的。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主张权利的前提。在实务中都可以用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小编结合实务总结,下列几项证据一般比较容易获取,并且证明力也较好。
有些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依法办理的有社保,公积金等。如社保清单、住房公积金清单等。这类证据的证明力非常高,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如果有的,可以优先搜集此类证据。
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出入证、厂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一类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主要是注意关联性。例如,工资转账记录需要留意支付的主体是否是单位的账户、工作证需要留意是否有公司盖章等。
跟老板谈了,老板不同意支付补偿金。甚至还拖欠六七月工资。因为我是负责公司管理的工作,公司公章还在我手上,目前老板要我寄给他,我能要求他先结清工资和补偿再还他公章吗?这个公章我能留着做后面仲裁使用吗?
跟老板谈了,老板不同意支付补偿金。甚至还拖欠六七月工资。因为我是负责公司管理的工作,公司公章还在我手上,目前老板要我寄给他,我能要求他先结清工资和补偿再还他公章吗?这个公章我能留着做后面仲裁使用吗?
《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可以向老板主张经济补偿,拒绝支付的可以想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考勤,可以提供工作证、单位资料的签名等材料进行佐证。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就向劳动部门反映或人民法院起诉。
追问跟老板谈了,老板不同意支付补偿金。甚至还拖欠六七月工资。因为我是负责公司管理的工作,公司公章还在我手上,目前老板要我寄给他,我能要求他先结清工资和补偿再还他公章吗?
追答如果老板不同意就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劳动部门一般只能调解,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而且老板拒绝调解的话还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建议直接走仲裁,仲裁胜诉,老板仍然拒绝支付工资和补偿金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问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还想问一下,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建立日期,怎么办?目前公司公章在我手上,我自己开证明有效吗?
请认真回答,不要复制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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