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50岁能退休吗

如题所述

应该不行,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为什么不行。

案例:王某,女,自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某酒店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人。2017年7月1日,王某与江苏XX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等。2018年5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王某单位也认可王某的工人身份即普通劳动者,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市人社局无权认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且市人社局依据的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得适用。对于王某的岗位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结合王某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多约定其岗位为律师,说明王某不仅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而且实际工作岗位亦为律师,故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该办法未明确“企业”性质,规定企业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2007年9月1日实施的《(16950998)'>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007年10月25日,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将王某的退休年龄认定为需年满55周岁,具有相关依据。 

王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市人社局撤销对王某做出的不予批准退休的违法审批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王某基于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故其律师岗位也应当认定为技术岗位。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认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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