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损害国家利益和农村集体利益。 因此,《土地管理法》第44条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生活中,农用土地在租赁和承包时,经常出现各种不规范现象,如把自己租赁的基本农田租给别人用于非农建设。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租赁期间将农用土地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改变租赁地的农业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的强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此情况下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合同所得财产。
确定土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效后,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退还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将租金退还承租人。 在实务中,有时也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在占有土地的过程中获利。 以上海市某案件为例,甲方公司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农用土地,双方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签订土地用于果树种植的租赁合同,后甲方公司将土地租给乙方获利。
之后,村委会和甲公司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提交簿公堂。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除甲方公司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村民委员会外,同时支持要求甲方公司支付村民委员会实际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占用土地使用费可以参照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准或租赁标准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