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查资料时,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吸引了我的注意。"南京出台新规定: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什么意思?以前如果在校大学生犯罪即会被学校开除学籍。现在政府机关为了挽救失足青年,采用人性化的方法,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有用之才。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政府机关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大学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是未来社会的精英;有一部分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大学生可塑性强,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如果因为被起诉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但断送了他们的前程,而且还让社会上少了个精英。
我坚决反对这种做法。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最最基本的原则。大学生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正在努力从一个"人治"社会转变成法治社会。作为国家建设栋梁之才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因该起到表率作用,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去寻找特殊的待遇,破坏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政府机关也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不符。政策凌驾于法律,岂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会?
第二,这中网开一面的做法实施起来也有很大的问题。说大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可塑性强,不错。但是别的人呢?他们犯罪就不可能是一念之差吗,他们就没有可塑性吗?大学生可以网开一面,别的人为什么就不可以网开一面呢?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就可以享有特权吗?而且,每个犯罪的大学生都是一念之差吗?只有一部分,那一部分到底是多少呢?怎么来判断呢?这些问题都是难以回答的。
再者,大学生都已经成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已经健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更何况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法律方面也有更多的了解(通过法律基础课啊)。如果每一个犯了法的人都说自己是一念之差,那法律该怎么做呢,如何是好呢?所以这种区别对待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法律平等性的践踏。大学生犯了法时应该挽救,但挽救不应该发生在法律层面上。担负起挽救工作的应该是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这种区别对待最终只能是纵容了大学生的犯罪现象。大学生相对的更了解法律,明知故犯应该是罪加一等,现在却反过来了。给了明知故犯者优惠待遇,增加了侥幸心理。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那为何不试试。而且,对犯罪的人仁慈了,有没有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呢?因为被起诉而被学校开除,是让社会上少了一些"精英"。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我们不缺这几个。不能因为这几个人而弄坏了整个社会的风气。
虽然对大学生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是欠妥的,但是它的目标却是很好的。我们可以有其它的方法来完成这一目标。首先,当然是要抓源头。我们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紧迫。社会已经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学校也加大了法制教育改革的力度,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再就是改变挽救的方法。我们挽救和保护人才不应该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该是以法律为依据去处理这件事情。法律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不能有什么偏颇。但是经过法律公正的裁判之后,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挽救和保护机制。要将这种保护人才的措施排在法律之后。该严的地方严,该宽的地方宽。
采取这样一种方式,要比牺牲法律的权威性更加有效和正确。当代大学生应当从我做起,遵守法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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