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到哪个部门申办门牌

如题~网上一些说是派出所一些说是民政局~不清不楚~还有说一下大概需要什么证件~

民宅需要到户籍派出所申办门牌。

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城镇建筑物。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报建图、房屋首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图;若其它楼层结构与首层不一致的,还应附各层平面图)办理。已办理产权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但属危房修缮完工的,还需规划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农村建筑物。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拓展资料:

申领门牌的程序: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受理(属证件的,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领取门牌确认通知书。

参考资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8-23

一、申领门牌的条件:

(一)房屋、院落等建筑物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已经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二)本市合法建筑物。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必须是经本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且地面以上首层或建筑物可见层门口建好、楼梯位置确定。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城镇建筑物。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报建图、房屋首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图;若其它楼层结构与首层不一致的,还应附各层平面图)办理。已办理产权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但属危房修缮完工的,还需规划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农村建筑物。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三)产权分割建筑物。已编列门牌的建筑物,因产权分割确实需要增加门牌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

(四)变更门牌。产权人持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或规划部门变更规划的证明材料等办理。属多户住宅或共有产权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还应征得所有产权人同意。

(五)补领门牌。申请人可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原门牌批复证明申请补领门牌。

三、申领门牌的程序

(一)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受理(属证件的,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二)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领取门牌确认通知书。

拓展资料: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6-17
对hu500108的回答加上一条:如果说在农村要当地打个证明
第3个回答  2008-06-17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民政部
【文号】民行发(1996)17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6-13
到市地名办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所有的房屋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和房屋所处地方的平面示意图三份;

2、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需开具单位介绍信,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和房屋所处地方的平面示意图三份;

3、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住宅需提供该所处地方的经规划批准住宅平面示意图三份;

4、其它情形以实际情况而定。如法院判决的需法院判决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情形资料也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如公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