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需要多长时间?

如题所述

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最长需要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有法庭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两种。鉴于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回复性,笔者认为,实践中首先应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现行法律对补充侦查的侦查主体、程序、次数、期限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性质却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

一、由于不同阶段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不同、诉讼参与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以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为例。

若为侦查阶段,则律师享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若为审查起诉阶段,则律师享有阅卷、会见、通信等权利,诉讼阶段的性质不明导致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不明。

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前已完成的某些诉讼行为效力不明,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至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之日起至延期庭审决定作出前诉讼参与者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不明。

典型的如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调查取证权,则其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获取的证据是否继续有效,按照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否意味着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律师此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而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无效。

三、导致权利行使方式不明确。因为退回补充侦查案卷退回原移送机关,若相关诉讼嫌疑人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案卷,则此时哪个机关有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以及如何保障不明确。

以会见权为例,无论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属于哪个阶段,律师均有会见权,但是此时向检察机关提起还是向侦查机关提起不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性质应与其所依附的诉讼阶段的性质一致。从法理上看,诉讼阶段,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判断某一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质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该阶段特定的任务;

二、该阶段确定的参与诉讼的机关和人员;

三、该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及其相互的法律关系;

四、表明诉讼过程终结的总结性文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于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检察机关,必要时为侦查机关,诉讼行为都是侦查行为,法律关系都为侦查法律关系。

问题是,在诉讼阶段上的任务是以侦查阶段的任务还是所依附的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的任务为准,阶段性文书是以侦查终结文书还是审查起诉终结文书或庭审中的延期审理或开始审理的文书为准。

应该说,从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日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失去了终结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诉讼活动的终结只能由接下来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

这不仅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即诉讼程序依法向前推进应尽量避免程序的反复;

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即每个诉讼阶段的国家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终结相应的诉讼进程;同时还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体现,即诉讼进程向前推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处于持续不确定状态。

这也可以从有关法律规定中“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得到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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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6

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最长需要一个半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4、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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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一个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是一个半月。针对你的案件,一个半月之后检察院若认为证据不足,仍然可以再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在公安阶段要一个月,之后再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又一个半月。所以理论上这个案子到移送法院审判最长时间为四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2-18
正常一个半月时间内移送。
第4个回答  2016-02-18
你好:一般为1.5-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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