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受伤农民工是否需要劳动仲裁,才能索赔工伤赔偿?
网友咨询:索赔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是必要的吗?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答:
劳动者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受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排除或者有其他原因与受伤职工发生争议的,才需要仲裁或者诉讼,仲裁并不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必要途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丽婷律师解析: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执业于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业以来,学以致用,常年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同时涉及民事纠纷诉讼,针对刑事辩护中寻找案件突破点,对于民事案件也都有自己不同执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