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年产值近300亿元。
若购置这些设备的企业均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0%抵免优惠,全国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最高可达30亿元。
扩展资料:
《设备优惠目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与2008年发布的优惠目录相比,《设备优惠目录》具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一、更加注重直接服务于环境污染治理需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治理任务,针对性增加了相关设备。
例如,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专门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大类;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等设备。
二、更加注重拓展激励政策的覆盖面。
《设备优惠目录》注重向现有激励政策尚未支持的领域适当倾斜,着力“补短板”,以引导更多领域的企业加强环保投资。例如,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尘处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
《设备优惠目录》涵盖了该领域,非电行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注重促进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一方面,《设备优惠目录》纳入的设备更加突出技术先进性,对于已广泛应用、不具备技术先进性的设备不再纳入。
另一方面,注重先进性与前瞻性,对各项设备都设置较高的指标要求,有利于激励环保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市场应用的步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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