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应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如题所述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范围;商定审计收费;明确双方责任。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

从审计工作本身来看,当委托和受托目标全部实现后,即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妥善保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是个人的时候,受托人仍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

审计业务约定书确认了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了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各自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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