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严格意义上是不包括招待费的。我给你看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新法下虽然无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按旧法下的方法操作。
从这个上面看你就明白了,其实税法这事情一人一个标准,只要你的招待费按照会议费去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反之,就算你是会议费,但是无上诉的材料证明,在被审计的时候依然会当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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