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有效期。请专业人士回答。具体问题如下:

1信用证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是开证申请人自行设定的还是根据交单期推算出来的?2有效期与最迟装运日有什么联系?有效期=最迟装运日+交单期,这个是普遍适用的么?3对于进口方而言,如何设定有效期对自身更有利?4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开证日为5月15日,交单期为信用证开立后35天,那么有效期为6月14日么?还是为6月19日呢?或者为装运日后21天即5月31日呢?我方开征填写为6月14日,请问这样对我方有利么?如不利,该怎么修改?

1、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最迟装运期来推定的,即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略多几天都可以,因为,信用证的惯例是不接受超过装运日21后天的提单,那么,根据这个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定为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者略多几天是最为合理的,因为时间再长就没有意义了。但也有特例,即如果是近洋运输,船舶会在几天内就到达目的港,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宜把有效期放得过长,一般可以规定有效期为最迟装运日后15天,甚至10天的也有。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双到期”,即最迟装运日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同日,那么,这就需要受益人特别注意,即受益人不能够按照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来安排装运,否则就没有了交单时间。

2、信用证的有效期与最迟装运日有一定的联系(如1所述),有效期=最迟装运日后一个合理时间。

3、对于进口方而言,设定有效期与运输的在途时间有关联,即确保货物到达港口之前,或货物到达后几日内能够拿到单据,以便及时清关,不致产生不合理的码头滞期费用为目的或有利。

4、如果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开证日为5月15日,这个开证时间是否合理?即信用证晚于装运时间,受益人(发货人)是否愿意?且交单期为信用证开立后35天——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信用证的交单期一般为提单日后15天或其它天数,最多是21天左右,没有按照开证日期计算和设定的。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应该如前所述,为最迟装运日后21天左右,即如果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那么,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31日,或者6月1日、2日、3日....等均可,而6月14日显然不够合理,但不是绝对不可以。

信用证的有效期过长的弊端是: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过长,一但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证,那么,因为信用证已经开出就不可撤回,则开证申请人必须等到信用证失效后,即过了有效期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够从开证行拿回开证保证金,即致使开证资金无法及时收回,而被占压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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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3
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交单期最迟不能超过提单日期(装运日期)后21日.
信用证只能规定最迟装运期, 这是装运的最后时限,也就是在此之前的装运都是符合要求的. 信用证不能规定早于开证日期的装运期.
你所列举的各个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一般原则,建议你最好与开证行的业务人员协商具体开证事宜.
应该在开证之前与卖方协商信用证的各个时限,如果卖方无法按照你们规定的信用证的时限交货,你就必须修改条款,而修改信用证需要支付费用,因此必须与卖方协商好,再开证. 不能仅凭你们的一厢情愿开证.
第2个回答  2013-07-03
1、信用证的有效期由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决定,但最好的做法是根据交单期来推算,即:有效期=最迟装运日+交单期;
2、有效期=最迟装运日+交单期,是常用的做法;
3、对进口方(开证申请人)而言,交单期太长或太短都不好。交单期太长,货都达到目的港了,受益人却还未交单(影响提货);太短,受益人准备单证太匆忙,容易出错。一般会给予受益人10-15天的交单期(有效期也按此推算)。
4、看不明白你的问题。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开证日为5月15日?似乎没有可能,是不是搞错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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