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进出口业务中如何选择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

如题所述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所占比率约为90-95%。根据《通则2000》的解释,按照这些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其相同点为:都属于装运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买方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CIF则包括保险单)便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CFR和CIF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FOB、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后接装运港名称,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称;CFR报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而CIF价等于CFR加上保险费。

二、FOB、CFR、CIF在实际业务中的利弊分析

FOB、CFR、CIF由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者不同,报价不同,对买卖双方所带来的贸易风险以及产品出口成本也会不同。具体来讲,如何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风险

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价格下跌、买方的支付能力或进口许可证等问题使得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即使买方收到L/C后,由于L/C条款不符,买方不同意改证,FOB术语下买方不及时租船订舱等原因使卖方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虽然卖方可根据合同的有关索赔条款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买方索赔,维护卖方利益,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识都存在差异,即使仲裁庭作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有时也难以有效执行,而且解决违约争端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卖方得不到赔偿,则损失更大。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是在卖方收到买方开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设备、飞机、船只等)要收到买方L/C几个月后甚至几年后卖方才交货装运。在此期间如若所订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特别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节性商品),在FOB术语下,买方为其利益着想,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装运港,往往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进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导致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单据进行议付,使得L/C过期失效,而卖方除了将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尤其是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而在CFR、CIF术语下卖方在货物的装运方面掌握主动权,不受买方的制约,不管产品市场价格如何下跌只要卖方在L/C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装船取得响应的单据,就可避免这种风险。

2、船货风险

由于CFR和CIF是由卖方办理运输的,因此,卖方可根据自己的备货情况,灵活选择多家及时的进行装运,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以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而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的问题就比较突出,因为由买方租船定仓后,卖方才能够装船,装船日期的选择就小得多,如果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装船,卖方就不能交单议付,即使卖方考虑到装船日期的影响,提前备货在装运港,等待买方船只装货,这样还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

3、买方与船运公司合伙欺骗

FOB术语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于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资信情况通常难以调查清楚,即使调查清楚也需花费额外的财力、人力,加之某个工作环节中的疏忽,难免会给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与船方串通一气,合伙诈骗卖方货物。而在CFR、CIF下,卖方一般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船公司装运货物,这样不至于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较FOB安全。

4、"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不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CIF术语下,卖方是在货物运离出口地仓库之前,就已办好了保险手续,因此"仓至仓"完全能实现。而CFR、FOB术语下,买方只在货物装上船之后,开船之前才办理保险,从出口地仓库起到装入船舱为止这一段没有得到保险,所以"仓至仓"不能完全实现,只能是"港至仓"。因此,卖方在FOB、CFR术语下存在漏保的盲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必须由卖方自行负担。一般情况下,卖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还必须自行投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可确定为自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直至货物装上船为止,这样一来就与买方的保险衔接起来了,若货物在陆上运输中或在等待装船中发生损失,卖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障自己在装船前的利益不受损害。

5、索赔权利

在买方投保的术语下,买方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提赔的;而在卖方投保术语下,买方是以保险合同受让人身份提赔本的,因此,卖方须在保险单背面背书后才能将提赔的权利转移给买方。CIF术语下,不管损失发生在哪一运输段,只要在承保险别之内,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享受的是"仓至仓"条款。但FOB、CFR术语下,只有当损失是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时,才能得到赔偿,而当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时,尽管买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由于损失不在承保险别之内,因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二) 、运保费用

FOB、CFR、CIF由于构成成分不同,对外报价也不同,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竟相较价,而且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贸垄断体制被打破,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力也将更加白热化,因此,许多企业有时因微小价差就可能影响对外成交,为了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于历史悠久,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收费相对较低一些,尤其是近来西方发达国家综合物流体系的快速发展,使得运输效率提高,时间缩短,货损货差损失降低,从而降低运输成本。因此,采用FOB术语有一定的优势,CFR次之,CIF略差一些,这也是为何我国FOB出口货物的规模扩大的原因之一。不过,随着我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优势也会慢慢消弱。

(三)、抓住贸易机会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我国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抓住贸易机会,往往不得不在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的选择方面迁就客户。从中国买货时间长,且量大的国外客户大都愿意采用FOB术语成交或者CFR术语成交指定船公司运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买方可规避提单欺诈风险和防止卖方倒签提单;二是买方选择服务质量好的船公司特别是综合物流承运人装运,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港到门的优质服务;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方便快捷等。另外,对部分"协议中国家"的出口,为了扩大贸易,我们也适当的考虑采用FOB、CFR术语,因为这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用法令、条例、协议等方式规定,凡是本国进口的货物,都要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办理保险,。他们这样做为的是扶持、发展其本国的保险业。我们应尊重这些国家的规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要让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条件成交。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贸易风险的防范就不使用FOB、CFR术语,这样就会失去许多贸易机会。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可根据风险因素、运保费用、抓住贸易机会等方面来考虑,从避免或减少贸易风险的角度来看,卖方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较为安全,CFR次之,FOB风险要相对大一些,而从当前实际出口业务中运保费以及获取贸易机会的因素考虑,卖方采用FOB术语对外成交有利一些,CFR次之,CIF要相对不利一些。因此,在实际出口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合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FOB、CFR、CIF术语适时地进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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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1
这三种贸易术语中FOB对出口方(卖方)来说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少,所以如果由卖方决定的话,应首选FOB,其次CFR, 再其次是CIF。

由于中国的出口一直是买方市场,所以,最后究竟用那种方式成交通常需尊重买方的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询价时,通常会提出需要什么样价格。如果买方询价时没有明确贸易术语,卖方可以主动问一下客户需要报哪种价格。
第2个回答  2013-04-01
三种贸易术语虽然是实际业务中经常用到的,但是三者的差距还是很大的,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协调好,尤其是关于海运费和保险费的问题。一般出口用FOB 和CFR的比较多,进口一般都是CIF。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FOB/CFR/CIF是国际贸易中三个只适用于海运的价格术语。如何选用,要看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即需要买卖双方协商,或习惯做法,没有绝对的程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4-01
价格术语的选择主要是根据买方的意愿,因为这三种价格下,买方支付的货款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