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级别?

如题所述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设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都是省部级机构部门。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基本上都是退居二线的省部级正职官员,也有少数副部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基本上都是退居二线的省部级正职官员,也有少数副部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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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7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级别都是正部级。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单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为正部级,行政级别为:三至四级。
第2个回答  2013-03-30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大会上还要书面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在此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这项规定,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审查委员会。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了 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正部级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副部级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第3个回答  2021-01-10

第4个回答  2015-11-14
正部级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有以下几项: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5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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