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扩展资料: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推倒重建,并使其功能、规模等基本保持原样的建设项目。按我国现行体制,它在计划和统计上一般不纳入基本建设的范畴。
但凡属易地重建,或改变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扩大规模者,或经翻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者,则均应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投资渠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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