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爱人抱着孩子乘公共汽车,下车时,人还没有完全站稳,汽车就开动,把大人孩子一下子摔了出去。爱人的左脚伤得很厉害,孩子头部有擦伤。
事情发生后,我们立即报警,警方现场做出了公交司机方面承担全责的认定。
因为这几天要照顾老婆孩子,根本没有时间去公交公司,听说公交公司养了一批专门处理对付我们这些人的专业人士,处理起来用“磨”的办法,非常讨厌。
如何处理?能给个建议吗?包括程序、对应措施等。
谢谢。
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如蒙答复,不胜感激。
治疗后,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所有费用。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伤残鉴定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