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甲企业2008年1月1日贷款100万给乙企业,年利率10%,使用2年。到期利息20万元。
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
  第一种方式:乙方分期付息,每半年或一年付一次。
  第二种方式:2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三种方式:提前扣除2年利息20万,贷款时只给乙企业80万,还款时还100万。
以上三种方式下,会计准则与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如何调整?

确认贷款利息时写的是:
借:应收利息
贷: 利息收入
借:存放同业
贷: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的确认: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贷款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收息率越高,收入额越多。但不能用此单独说明贷款效益的好坏,理由之一,贷款利息收入的高低,不能完全说明贷款投向和周转的正常和合理,如逾期贷款罚息可增加利息收入,但不能说明信贷效益好,必须结合贷款风险指标一起分析;理由之二,这里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算的应收利息,是否能按期收回,应结合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以考核分析实收利息和应收利息的关系。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8-03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2个回答  2017-10-14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3个回答  2013-03-06
总之第三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http://www.wh-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