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如题所述

概括式规定、列举式规定、混合式规定等。
1、概括式规定:这种立法模式通过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来界定受案范围。概括式规定的立法背景使其受案范围非常宽泛,没有具体列举受案范围的细节。
2、列举式规定: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进行具体列举,只有被列举的行政案件才属于受案范围,未加列举的则法院不得受理。列举式规定的立法背景使其受案范围非常狭小,限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具体类型。
3、混合式规定:混合式规定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是概括式和否定列举的混合。即在具体列举一些行政案件的同时,还通过概括规定来扩大受案范围,使得其他符合抽象标准的行政案件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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