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一定情形下,即使不做亲子鉴定,其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可以被确定。具体是,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客观: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二)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首先法院会进行调节,如果另一方仍然拒绝孩子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又提供不出拒绝的证据,法院会推定请求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主张成立。在我国,做亲子鉴定的案例还不够多,人们对这一形式还不能够完全接受。在西方国家比较多,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DNA的鉴定足以证明孩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如果被证实孩子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如离婚。离婚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监护权等等。建议您遇到此类事件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您解决纠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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