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就工伤赔偿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八、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对一审判决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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