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法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两方的出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货币或者与货币等价的出资,并且外国投资者必须要用外汇进行出资。
一、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国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的,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法律客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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