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初在西南地区某省省会总公司入职,签三年合同,工资是定的年薪,每月按70%发放,剩余30%作为绩效工资于年终发放。然后被派到某市的一个镇上工作,去年年底开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财政周转不利,不明不白的没有发绩效工资,也没给个说法说明是什么原因这份工资没了得(因为去年我的工作是完成了的,并且工作中也从没领导被批评和指责,部门交上去的个人绩效考核表也是符合全额绩效工资的得分)。今年这个时候(三月中,差二十天满一年),要辞退大批员工,如果我在被辞退的行列,那么我的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拿到多少?
请问,过年期间的2月份工资在法律上能拿吧,公司给我们全体员工放了2月份1-25号的假,也是因为它自身的原因。
追答由于自身经营状况不良等原因 致使全体放假 假期工资 一般呢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即可
这不同于 法定带薪年假 这是因生产状况 双方都不愿发生的 况且在此 工人也没付出劳动。
那么你说的这个最低工资水平,是同行业吗的工资水平还是地区人均工资标准呢?这个法律上有没有界定。因为我是建筑行业的,比地区人均收入理论上是要高1倍以上的。
追答一般是地区人均 这个 就是法律这块 较笼统的地方 你可到劳动行政部门 去咨询下 不知当地有没有这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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