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属于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融资担保功能。1995年的《担保法》就已对保证合同作出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民法典》中规定的保证内容取代了《担保法》中的内容。对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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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是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杜娟律师解答:
债务人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不仅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同时也会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起算、中止、中断上独立;
2、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足以中断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还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28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29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娟律师解析:
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即《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杜娟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法律执业经验,代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十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