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分为几级

如题所述

一、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机构评审分为三级六等,包括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三甲、三乙、二甲等级比例原则保持在1:3:6,二乙以下不设比例。
二、医疗机构类别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妇幼保健院;
3.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 疗养院;
5.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 村卫生室(所);
8. 急救中心、急救站;
9. 临床检验中心;
10.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 护理院、护理站;
12. 其他诊疗机构。
三、设立医疗机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部卫医管发〔2011〕75号)
-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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