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日工作时间可延长一小时。
2. 特殊情况下,如需进一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需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3. 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4.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用人单位需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若因生产特点无法遵守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时,应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的加班工资。
2. 休息日工作,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的加班工资。
3. 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
综上,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确保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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