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此批复适用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登记在兄弟姐妹中一人配偶的名下吗?比如兄弟姐妹三人,现在登记到老大配偶名下了,可以适用吗?谢谢!

登记到老大配偶名下了,可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在1987.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以上意见供你院批复时参考。

扩展资料

原标题:亲兄弟为遗产对簿公堂 多部门配合强制腾让房屋

王甲和王乙是同胞兄弟,两人母亲早年亡故,父亲王某一直由两人轮流照顾,其生前所在村民组因为国家建设需要整体搬迁,政策规定相应给予安置补偿。

最终,王某分得了安置点一处34.5平米的房屋1套,另,王乙还代领了王某的粮食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及高龄老人补助资金等2000余元。2012年农历正月王某去世后,王甲要求继承王某遗留财产,而王乙认为王甲隐匿了王某的30000元土地补偿款、25000元的存款以及猪圈拆迁补偿,还有王某去世的丧葬费用40000元也都是自己负担的。

经法院审理,因为王某只有王甲和王乙两子,其去世后未发现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故按照法定继承,王甲和王乙对王某遗产等份额继承:其中房屋由两人竞价,王甲出价40000万元获得房屋所有权,找补王乙差价20000元;王乙代领资金分割一半给予王甲;王乙主张王甲隐匿王某的财产因为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宣判后,王甲、王乙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在王甲的要求下,法院多次催促王乙履行生效判决,但王乙并未实施。王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王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王乙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将判决涉案房屋紧锁,在房屋中堆放了大量木材和生活用品。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其交出房屋钥匙,配合法院执行,但其均以生病不在家中为借口拒绝。

因为案件涉及到家庭继承纠纷,承办法院希望能够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王甲和王乙两亲兄弟的矛盾,故多次到王乙家中劝说其能够以亲情为重,化干戈为玉帛,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还多次寻求王乙所在村委会和司法调解部门帮忙劝解,但是王乙要求王甲承认隐匿王某财产并分割后才会交出房屋钥匙。承办法官对王乙解释其有证据后可以另行起诉,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可以通过政府帮助寻求法律援助,希望王乙先交出房屋钥匙,和王甲一起将房内物品清点搬出,但王乙仍然拒绝。

强制执行 三部门配合了积案

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强制执行,因为王乙患有疾病,为执行顺利,避免执行中王乙及家人的阻挠,案件承办法官和庭室负责人汇报后,决定寻求政府和公安机关帮助,在三机关协调下,对案件执行制定了完备的预案。

当日早晨,承办法官和法警现场对王乙及家人进行了再次劝解,但是王乙仍拒绝交出房屋钥匙。承办法官随对其解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并决定对房屋强制腾让。公安机关对房屋周围进行了警戒,政府工作人员对王乙亲属也耐心劝解,执行过程全程录像。因为预案考虑周到,在房屋腾让过程中,及时制止出现的阻挠行为及苗头,执行顺利完成。房屋腾让后,承办法官也再对王甲及家人进行了劝说,王甲同意帮助王乙对物品进行妥当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亲兄弟为遗产对簿公堂 多部门配合强制腾让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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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3
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2个回答  2013-04-03
父母的房屋遗产如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每遗嘱按法定进行继承,除非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同意放弃继承,才可以由其中一人登记房产。追问

这个我知道,此批复的意思是:兄妹5人的财产登记一人名下了,依然属于兄妹共有财产,我现在问的是:如果登记在兄妹一人配偶的名下,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了?

追答

那有这种批复,登记在一人名下,属兄妹共同财产?属兄妹共同财产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并注明各自的房产权份额,登记在配偶名下就更没道理了。

追问

就是我上面标题的批复,你可以百度一下,比如兄妹2人的房产登记于老大名下了,那依然属于共有财产。

追答

没有这种说法,登记在一人名下就属他个人房产。

第3个回答  2013-04-03
可以,父母财产无遗嘱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共同财产,房产权证上登记的人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财产应该平均分配。追问

如果登记到老大配有的名下了,其他人如何主张权利,怎样到法院起诉?谢谢!

追答

父母的房屋怎么登记到老大配偶的名下了,是当初老大结婚的时候二老买给老大夫妻的还是说这间房子是在父母去世后由老大的配偶没有经过你们同意去转记的?如果是前者,那么这套房子只要老大站在她配偶那边你们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后者,你们就要查下房屋产权的转变,房屋产权一开始是登记在谁名下的,如果是你父母的,那么你们还有得打,如果一开始就登记在老大名下的,你们就没希望了。如果是你们父母的,你们可以申请维护继承权。再者这套房子的产权变更是在父母去世前还是去世后的你要查清楚,如果是生前变更,你们也没希望。只有是父母买了之后记在自己名下,因老大结婚而给老大住,在二老去世后老大为了独吞这套房子而把房子登记到丈夫名下你们才有可能拿得回来,否则就没希望了。你说的那个批复跟你们最大的区别就是一开始的登记是在父母名下的。你要明白。

追问

是农村的房子,属于祖产,之后其村统一领取房产证的时候就发给了老大的老婆,而且老大的老婆是在兄妹父母死亡后来的,当年47岁和老大形成事实婚姻的,无子女。

追答

为什么房产证是发给老大老婆而不是老大?也就是说现在家里就剩下老大和他老婆其他人都不在了?

追问

给你看一下案例,呵呵,谢谢!这个是我前几天发的: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4608884?quesup2&oldq=1

本来想给你单独提问的,提问不了……

追答

刚看完,大概了解了,朱振云有照顾夏秀珍吗?如果根据法律来说,朱振云能得到其母亲的全部份额还有大舅的一半份额,对于夏的那套房屋可以主张份额补偿。主张的是尽赡养责任的旁系亲属拥有的继承权。但是不多,如果夏秀珍没人性硬要给她外甥那么你就只能主张修建补偿了。就是无因管理。你可以先向法院主张财产分割和继承权,先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要到,然后来主张重建费用,说明不能看着自己拥有继承权的房屋倒塌而不管,要求维护继承权,这样可以把夏秀珍那房屋的继承权分割出自己的一部分,也可以先保存好房屋不给转让,再来要求支付修建费用,来夏秀珍肯定没有钱支付,让她交出房屋产权就比较容易了,至于二舅母的这个就算了吧,别太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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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4-03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以上意见供你院批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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