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规划中,划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否包括有条件建设区?在制图规范中,城镇村用地区是包含允许和有条件的,但是在规程中关于允许建设区描述中,写了一条允许建设区的面积要与城镇区用途区和独立工矿区相协调。求解各位有经验的同行,都是怎么来理解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