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条款

合同中有这一项规定: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3,4项(合同前文中提及的条款“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及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这是不是意味着当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付赔偿金?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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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6
有两点可以肯定:
1.单位因上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个月工资的标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那么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除了可能有的代通知金,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至于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效,要看公司对于上述条款中“补偿金”的本意表述是指代通知金还是工龄补偿的经济补偿金,不一定是没有其它工龄补偿的意思(或者总共只有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意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5
是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3-03-15
合同中有这样说明,如果你签定了代表着你也认可了,到时候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公司是不需要赔偿任何赔偿金的,而且这合同也没有什么问题。属于个人能力问题
第4个回答  2013-03-15
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