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劳动法》中辞职扣取服装费的规定。

我是在一个很小火车客运站上班7年时间,其中每三年发一套制服,去年发了第三套制服,今年年初辞职,公司居然说最后一套衣服是去年发来的,没有够三年的话要扣除300元的服装费,请问这合法吗?在此向知道的朋友咨询一下(合同上没有这一条说明,入职的时候也没有说明)谢谢!

  如果工衣是免费发放,离职时劳动者需要退还,不退还,用人单位可以扣取一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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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4
不合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啊,工作期间提供的工衣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都必须是免费的。沟通不来的,就走程序,到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吧,百分百的能胜诉的。也可以先打12333进行相应的投诉,如果你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有用的话,都能处理了好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5
不合法!!!工作服和劳保用品都是免费提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硬扣你的工作服钱,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投诉举报,劳动局会对单位作出处罚,并要求单位结清你的劳动所得。
第3个回答  2020-02-21
如果工衣是免费发放,离职时劳动者需要退还,不退还,用人单位可以扣取一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4个回答  2013-03-15
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规定劳动者“自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上述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此范围内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证金,都不能向劳动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