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同意书(原房主同意我落户的证明)怎么写?

如题所述

这是一个很繁琐的问题,有关的知识解释如下:

入户时户主同意书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

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

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

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

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入户时户主同意书上需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时户主同意书: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迁入市区落户的,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2、迁出时户主同意书: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五)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

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

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

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扩展资料: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

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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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6
  这是一个很繁琐的问题,有关的知识解释如下:
  入户时户主同意书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入户时户主同意书上需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时户主同意书: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迁入市区落户的,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2、迁出时户主同意书: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五)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2个回答  2013-03-29
XXXX派出所:

XXXX确系本人(主要交代关系),本人同意将其户口落在本人户口簿下。
XXX,落款签名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