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地政策不同,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扩展资料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