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车辆超低速运行的通知
能源物流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运行,杜绝车辆超低速行为的发生,特对车辆运行做出如下要求。
1、各分公司(分队)加强GPS监控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管理功能,加大对运行车辆的日常监控。特别将高速公路速度限制下限的标准设定为65KM/小时(以GPS显示速度为准),其他判定超低速标准不变。
2、要求各分公司(分队)指定专人,在驾驶员票据报销前,进行GPS车辆运行历史轨迹的核查,并在票据背面签署核查意见。对于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GPS监控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罚,并做好台帐登记。
3、各分公司(分队)财务对口人要做好监督,对于没有签署GPS历史核查意见的票据严禁报销,对于核查出问题没有执行罚款的票据严禁报销。
4、各驻站管理员、GPS监控管理员做好日常抽查和监督工作,并对违规运行车辆进行登记记录。
5、分公司(分队)严格执行超低速行为罚款,并将驾驶员超低速违纪行为纳入考核。对于出现超低速行驶在给予驾驶员处罚的同时追究分公司(分队)当日GPS值班监控人、调度、运营经理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每月月底GPS监控员对分公司(分队)执行的罚款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对于违规而没有进行罚款的行为,追究分公司(分队)管理干部的连带责任。对于财务接口人玩忽职守,不进行认真核查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
6、请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通知精神的学习,并贯彻执行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