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和对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给了调整,判决对方支付2倍的贷款利息,如果未在自动履行期间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样是不是就是4倍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法官称判决书中的迟延履行金不能跟银行利息2倍累计计算,属于高利贷!判决书中明确对方如果未在履行期间内给付金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请问这样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处理?
追答执行官应当执行法院判决,如果不执行你可以执行庭长或者法院院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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