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物权及物权变动的条件
(1)物权的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 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2)物权变动的条件
1、一般情况是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2、特殊情况是
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 因继承取得物权 ;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综上所述,物权取得后只能由物权所有人进行支配和管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物权,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两者的区别是不动产物权取得后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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