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怎么办

如题所述

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张某工作岗位为销售。2019年3月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未再到公司上班。某公司要求张某尽快做好交接工作,但张某一直拒绝办理交接手续。2019年3月20日,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申请,请求张某依法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所主张的交接内容为与财务处核对离职前发生的广告费未回款的金额信息。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虽然包含了张某所经办的广告单,但相关广告单具体的欠款情况仅为其自行统计的电子表格,因此,某公司要求张某予以交接证据不足。关于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主张,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欠款的存在。即使存在欠款的事实,也应当向欠款的合同相对方主张。在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欠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承担不能追回的广告款,系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的表现,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院遂驳回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说走就走,是很令中小企业头疼的事情。特别是销售或技术岗位员工离职,不交接客户资料,不交接项目文件,以至于企业无法继续跟进项目,追讨欠款等,企业应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员工有义务办理工作交接,但工作交接的内容用人单位却很少和员工进行约定。工作交接内容一般包括资料归还、财务款项结清、办公用品及钥匙的归还、工作资产的归还等,除此之外无特别工作交接内容约定的,司法机关将不支持作为交接内容要求员工予以交接。
      员工据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什么救济措施吗?
      1、暂缓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可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应超过前述规定的十五天,否则造成员工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予以支付,未办理工作交接的可暂不予以支付。但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员工工资、提成、奖金等其他未结费用。
      3、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是,用人单位证明员工不工作交接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己的实际经济损失则非常困难。
      综上,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并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维权效果实难如意。用人单位只有与员工对工作交接内容、损失计算等内容提前作出约定,才能更有利于维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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