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两院制与英国两院制的不同

急用 谢了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的原因和目的
美国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实行两院制。关于美国国会为什么要实行两院制,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现实政治需要的解释,即大州与小州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国会代表权问题,曾经是制宪会议成功的主要障碍。正是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制宪会议经过激烈争论,采用了康涅狄格代表提出的妥协方案,即大州以接受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换取小州对众议院的人口比例代表权的同意。这样,大州可以靠人口优势获得众议院的多数议席,小州却在参议院占据了相对于大州的优势,从而兼顾了大州和小州的利益,扫除了制定宪法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参见1.4.3.)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首先是现实利益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但是,在争取批准宪法的过程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还对国会实行两院制的原理做了另一种解释。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独立后的北美13国初期的主要政治潮流,是对行政权的防范,当时的北美各国宪法都强调“立法的人民代表至上”,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虽然当时的各国政府都实行了分权原则,但无论在宪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更显现出对议会的权力没有什么有效的限制,以致于议会任意侵占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要求削弱立法权是“1780年代宪法改革的中心问题”。人们纷纷提出应遏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认为虽然议会是由人民选出的,如果对议会的权力没有限制,就会出现一个“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如果出现“ 173个暴君”,他们“将会与一个暴君一样专制”。[1]《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在总结北美独立后各国立法部门侵占其他部门权力的现象的基础上指出,在君主制下,行政部门是危险的根源;在代议制的共和政体下,行政长官的权力范围和任期都有“仔细的限制”,司法权的界限也很明确,而立法部门获得了优越的地位,其权力比较广泛,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人民应该提防和戒备的,正是立法部门的“冒险野心”。[2]为了防止立法机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篡权”,一个补救办法是直接向人民呼吁,如召开制宪会议,但这种办法如果用得太多,政府就会失去“必要的稳定”,而且公众的决断可能主要是“情感而不是理智”,因此,经常地求助于人民,不仅是危险的,而且可能徒劳无功。因此,要防止立法专制,就还需要另外的补救措施,这就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彼此互相制约。[3]因此,美国国会所以采用两院制,也体现了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为防止所谓“多数人的暴政”在制度设计上的用心。

6.1.2.美国国会两院制的特色
美国国会每两年为一届,国会两院分别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员任期六年,每届国会届满时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名额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1787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众议员,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结果确定各州的议席,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后来由于新州的加入和人口的增加,如果仍按上述比例产生议员,国会的规模就会十分庞大,按照美国的现有人口,今天美国国会众议院的议席就会超过七千人,这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根据国会在1929年通过的法律,众议员总人数被固定为 435名,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结果于各州之间调整。现在的国会众议员名额是1990年分配的,按当时的人口,每位众议员平均代表约57.4万人口 [4]参议院的名额分配,各州不论大小,都有两名国会参议员,现美国有50个州,全国现共有100名国会参议员。

英国两院制议会

英国议会上院的历史要比下院悠久。1295年的“模范议会”,贵族与平民是在一起开会的,只有一个院。以后,议会中逐渐形成了按议员身份划界的两部分人,即贵族议员和平民议员。但直到14世纪中叶之前,这两部分人还在一起开会。两院制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下院从议员中独立出去的过程。据考证,平民院第一次单独召开会议是在1343年,所以通常将这一年作为两院制正式形成的年代。不过直到16世纪才正式有了贵族院即上院的名称,此前上院仍然以议会的正宗和主体自居,而下院只不过是个分会议。两院形成初期分工并不很明确。对于国王布置给议会的任务,国王要求两院共同汇报完成情况,而不是分别进行,所以两院经常派代表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组成也反映出了当时上院的地位高于下院(上院代表多于下院代表)。以后,下院会逐渐拥有了提名上院出席联席会议代表的权力,而下院的自己的代表则由自己选举;联席会议的召开也是在下院的提议下进行的。

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下院的地位也在上升,上院权力不断向下院转移。到15世纪中叶,下院已经获得了财政权、税收权、审计权、人事权和立法权等权力。在向国王夺取权力的过程中,下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期间充满着国王、下院、上院之间的合作和斗争。一方面议会两院联合起来向国王夺权;另一方面国王又联合下院与上院贵族作斗争;有时国王又与上院合作打击下院。就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说,上院权力向下院的转移过程真正开始于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之后。权利法案确立了下院的最高权力,标志着权力由国王向议会转移的过程结束,国王从此推出了对国家权力的争夺,而议会两院之间的权力转移过程开始。这种转移虽然是和平过渡、逐步积累的,但也伴随着激烈的政治较量。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之前,仍然是上院居于优势地位。1832年的改革法是上、下两院之间关键性的一次较量,就改变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讲,这个法案意义重大。首先,取消了上院对下院议员的提名权,这使上院失去了对下院进行控制的最有效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下院议员更加重视选取选民的意见和利益,而不是像从前那样重视上院贵族的意见。其次,重新规定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也就是扩大了选举权。很多中下层群众也拥有了选举权。最后,重新分配了下院的议席,取消了56个衰败选区的议席并将之分配给一些大城市。后两项措施促进了下院议员阶级基础和政治立场的变化。1911年的议会改革是两院之间另一次重要较量。在首相阿斯奎斯发出要建议国王增封足够的贵族以使议案通过的威胁之下,上院被迫作出让步,通过了一项对于两院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下院的财政立法权,下院的立法权进一步加强。尤为重要的是,这个法案在序言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想要用一个建立在群众基础上而不是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现在所有的上议院。”,将两院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949年颁布的议会法对1911年的议会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权力,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对它进行修改和否定。这样,下院失去了对财政议案的任何权力,下院牢牢控制了财政立法权。此外,该法还将上院对下院通过二读的公法案的延搁时间由两年减为一年。这些标志着下院的权力已经无可怀疑地高于上院。随着权力由上院转移到下院,政府主要官员也从上院转到了下院。1911年议会改革后,作为一个常规,首相必须在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

现在的上院权力已经很有限,在立法和政府政策制定中,上院在议会中居于从属的地位,只起辅助性的作用。但迄今为止,英国上院仍然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贵族院。工党等左翼政党一直主张要改革直至废除上院。就辅助下院的立法工作而言,上院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

修改和否决议案。上院从理论上讲,对下院通过的议案没有修改和否决权,但它可利用“延搁权”来达到修改否决定目的。如果下院不采用上院的修改意见,上院可以利用拖延议案生效的权力来对下院施加压力,促使下院修改议案。对于有时间性的议案,或者在下院任期的最后一年的议案,上院行使延搁权实际上等于否决了下院通过的议案;

监督下院的权力。在上院行使延搁权的过程中,会对政府和下院产生一种压力,促使政府和下院重新考虑、修改还不够成熟的议案。同时,在上院审议的过程中,通过公开的辩论,可以引起公众和媒体对所审议问题的注意进而对政府和下院产生压力。这实际上对下院的工作起到了间接的监督作用。

协助下院立法。首先是提出议案。下院的工作中已掺杂了党派政治的因素,使得本来是中性的、符合全民利益问题的议案容易染上党派政治色彩从而不易通过,而由上院提出这样的议案,就容易通过。其次是处理私议案的立法工作。三是整理法律文件。四是审查授权立法:上院通过一个联合委员会对大臣根据议会授权而颁布的法规以及规章进行审查,确保是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最后是梳理欧洲联盟的法规。上院通过一个欧洲委员会对欧盟发布的法规进行梳理和过滤,然后向下院和政府提供需要认真讨论或执行的建议。

上院的独特作用主要有三方面:第一,行使司法权。首先作为最高上诉法院,上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其次,可以受理规则的案件;最后,可以审判由下院提出的弹劾案。第二,审议政府的政策。第三,为政府储备人力资源。上院是政治家和高级官员们从工作第一线退下之后的归宿地,这些人有丰富地从政和治国经验,能起到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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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9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它最初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用它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

立法机构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
胜——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宪法只在国家初建时合乎逻辑,由此
产生的独特效果在组建联邦的权力机关时,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主。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须经这个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

英国国会分上、下两院。下院议员由人民选举,任期5年。上院由世袭或加封之贵族、教士或社会贤达组成。此外,内阁掌握政权,阁员由首相提名,经由国王同意任命。此外,首相为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有权解散、改选下议院。 上院是英国最高的上诉法院。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08-07-09
西方的民主代议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时期。议会实际上就是民众的代表。在封建时代他是民众向国王提要求的机构。在近代他是选举政府成员,制定法律的机构。从这个角度说,近代以来的议会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思想。到近代演变成多种形式。大体上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另外根据党首担任的职位不同有会分为总统制和内阁制。英国就是内阁制,美国就是总统制。
不同的制度就决定他们的选举到底竞选的是什么职位。
在英国,他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没有总统。名义上英国国王最大,然后是政府。但其实大家都明白,到头来是政府说了算。那么政府的头领是谁呢?在英国,叫“首相”。他从哪来呢?我们知道,近代西方乃至现在的整个世界都搞“政党政治”。就是以政党为单位进行国家领导人的角逐。在英国是在议会里先选出一个占多数席位的政党,这就是所谓的此届政府的执政党,那些没占到多数席位的但是也能参政的政党叫做在野党,一般我们又叫他们为“反对派”。因为他们的总之就是天天说执政党的政策有什么毛病,然后自己再上台。当然了这是世俗的讲法。明确了这一点就好了。执政党获胜然后推选出自己党内的代表,一般是党魁,来出任首相,由首相来组阁。这样政府就形成了,起码在下次竞选失败之前可以由这个政党来行使国家权利。那么,在英国要想说了算就得获得组阁的权利,其前提就是楼主你说的“在议会中赢取更多席位”。
在美国,是总统制。也就是说全民选的首先是一个总统。当然这些总统也是某些党派的代表。当总统产生了,在由总统来组织政府。这个政府里就会有非总统所参加的党派的人,甚至是无党派人士。因此,在美国要想说了算,就直接去竞选总统,而不用去在议会里做文章。这是因为在美国,采用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议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的政府)相互分离相互钳制的原因。而英国是“社会契约论”的模型,即由人民的代表(议会)选出一个政府,然后代替人民来行使国家权利。当然当他不称职的时候可以被罢免。
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行“两党制”。英国是工党和保守党,美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7863154.html?fr=qrl

第3个回答  2008-07-10
国家元首(称谓与产生方法、职能):
英国(君主立宪制):国王,世袭、终身。“统而不治”、国家的象征;
美国(民主共和制):总统,选举产生并有任期。是政府的首脑,总揽军政大权;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
英国: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掌握行政大权;
美国:政府首脑即总统,行使行政权。行政与立法相互独立。

议会与议员产生方式:
英国:议会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下院议员民主选举产生;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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