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民事财产权的保护有什么不同?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的保护显然是和财产权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财产权么,民法中主要是物权、债权。物权也是支配权、对世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是差不多的。债权么,其有相对性。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其中有民事财产权的部分,这部分保护是一样的啊。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的保护吧,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时限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民事财产权的保护定义: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民事财产权的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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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1
浅论知识产权保护

论 文 摘 要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答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假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应用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四、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理解,一般是所谓"双轨制",一种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还有一种是提起诉讼。双轨,就是指行政执法和打官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靠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治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治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以上这五个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综合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个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够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五、知识产权保护三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专利法、商标法与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熟悉这三项部门法的关系非常有必要。(一)三项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不同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治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二)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关系。它们一个侧重在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一个侧重在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实用技术领域,专利法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的技术实施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法则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也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可以说,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各自侧重保护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三)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关系。专利法保护着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方法,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而商标法则保护着产品的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同一厂家本来只能依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加强。同时,产品依靠专利法受到的保护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在许多国家,假如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自己未获专利的产品上标示"已获专利"的字样,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这种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实际关系而制定的。(四)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区分。商标法与版权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但在这种场合,版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人。假如商标权人系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则该版权人应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有关商标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而商标权人如系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则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即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流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但商标权人绝无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该美术作品的权利。除上述三种关系外,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还存在有延长保护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密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