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扩展资料: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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